

根據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之旅客權益簡述如下:
1.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乘客死亡,航空公司對每一乘客應負之賠償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;對於受重傷乘客之賠償,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;對於非死亡或重傷之乘客之賠償以實際損害額計算,惟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。但是請求權人可證明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另有契約約定更高賠償額,或證明其受更大損害時,可請求更高之賠償。(「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」 88.3.27 修正)
2.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載運貨物或行李於運送過程中受到損害,則航空公司對貨物及已托運之行李應按實際損害額賠償損失,但每公斤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,對於乘客隨身行李亦應按實際損害計算賠償額,但每一乘客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。
3. 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,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。但因訴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,不在此限。
4. 航班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,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,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,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遲延原因及處理方式。
5. 航空公司因航班遲延或必須變更航線、起降地點,致影響乘客權益時,航空公司應視實際狀況並斟酌乘客需要,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(電話卡)、飲食、膳宿、禦寒或醫療急救物品,乘客亦得要求航空公司安排轉搭其他交通工具。如受限於當地情況無法提供服務時,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原因妥善處理。
6. 由於航空運輸首重飛航安全,乘客對於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(如氣候因素等)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,請務必耐心等候或尋求轉機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,航空公司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,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,乘客僅能就因遲到而增加之必要支出向航空公司求償。
7. 乘客與航空公司發生權益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,不得以霸機方式作為抗爭而影響其他乘客權益。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規定,航空警察局得強制霸機乘客離開航空器,因此,乘客有向航空公司請求立即解決糾紛之必要時,應填寫「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」交由航空站公務主管協助處理。
8. 乘客對於航空公司之服務認為有侵害權益之情事時,乘客有向航空公司請求立即解決糾紛之必要時,應填寫「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」交由航空站公務主管協助處理。如仍不滿意可向各航空公司顧客服務部門、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民用航空局申訴。
9. 航空公司因為颱風取消航班,基本上沒有任何「賠償」義務,但是必須在颱風停止後,儘速安排旅客完成其行程。此外,假如是在出發前取消班機,航空公司不做任何「補償」。
10.
假如在出發後的外站行程,航班因故取消,航空公司通常會做以下的補償:
(一) 航班取消到恢復時間超過4小時:航空公司應該提供旅客餐飲券在機場進食。
(二) 航班取消號航班恢復超過8小時,或者時間跨越午夜:航空公司應安排旅客住宿。
(三) 如因等班機恢復,需在機場過夜,航空公司應提供旅客毛毯,並對老人、嬰幼兒與孕婦特別照顧。
若你是用信用卡購買機票的話,當遇到班機延誤或取消超過時數時,要在航空公司沒有提供必要的食宿時,才可使用信用卡的旅遊不便險,而且是實支實付,旅客需記得向航空公司索取班機延遲或取消證明,並檢附購買民生必需品的收據才可請求理賠,信用卡所提供的保險內容可點擊此連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