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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場報到注意事項
      • 1. 去機場前,先確認航空公司所在的航廈,到達機場的出境大廳,找尋所需搭乘班機之報到櫃台。
      • 2. 攜帶有效之旅行證件:如護照、簽證、檢疫文件等。
      • 3. 班機起飛前2至3個小時開始辦理報到手續,起飛前60分鐘開放候補乘客遞補。
      • 4. 拿到登機証後,確認登機證上姓名、班機、目的地是否正確。
      • 5. 確認托運行李收據的件數及掛運的目的地是否正確。
        • 6. 離開櫃台時是否有拿回護照、簽証、登機証、後段登機証、行李收據。
          行李收據 行李收據 行李收據
      • 7. 是否需另繳付機場稅、服務費、行李超重費。
      • 8. 行李箱勿使用外表凸出、繁複、密度不佳之行李箱,並將托帶、掛勾及其他附屬物件收起。勿以竹籃、網兜、繩子、草袋、塑膠袋等包裝物,以及避免使用名貴之行李箱。
      • 9. 攜帶行李重量限制,可參考中華航空行李限制網頁

10.隨身攜帶液體、膠狀物品及液化氣體上飛機的限制如下:
(一)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,其容積不可超過100毫升(100c.c.)。
(二)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(1000c.c.)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(長寬各約20公分)內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,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
(三)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,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,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。
(四)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/食品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,並於通過安檢線時,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於獲得同意後,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。
11. 乘客不得攜帶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(如易燃品、高壓縮罐、腐蝕性物品等)或在飛機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(如行動電話、電腦等),否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12.違禁及管制品需知,請參考桃園國際機場旅客指南